赣州医疗争议律师,赣州医疗事故律师,赣州医疗赔偿律师外伤观察不仔细致患者失血性休克死亡医院赔偿28万余元
案情简介:
原告亲属患者邬大余,男,43岁,江西省定南县人。患者因外伤致胸痛、胸闷4小时余于2015年12月26日入被告赣州市某某三甲医院,受伤当时曾在外院(定南县妇女儿童医院)行CT检查,入院后初步诊断为胸部外伤心包积液、肝挫伤?给予保守治疗。12月30日17:50患者出现心跳呼吸骤停,给予抢救,心跳、呼吸未能恢复,于19:10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后尸检:邬大余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多器官损伤(右下颌皮肤挫裂伤,多发性肋骨骨折并肋间肌出血,胸骨骨折,肺挫裂伤,双侧胸腔积血,心脏破裂并心包积血,肝多发性裂伤,肝内血肿形成并破裂,腹腔积血),最终因失血性休克并创伤性休克死亡。原告认为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被告协商赔偿不成诉到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60余万元。
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申请,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如下分析意见:
1、邬大余交通事故受伤严重,发生了严重的胸、腹部联合闭合性损伤,尤其以肝血肿形成及破裂和心脏挫伤破裂致心包积血均系致命性损伤。邬大余最终因失血性休克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2.被告作为医疗水平高的三甲医院,对患者的肝脏闭合性损伤未能予以常规监测、未能重视CT复查的结果,故而未能及时发现其肝脏病情转变并给予相应积极治疗措施,医方对患者的肝脏损伤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
3.被告的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邬大余系外伤致胸腹部联合损伤,其伤情复杂且严重。特别是肝内血肿破裂及心脏破裂,最终导致患者因失血性、创伤性休克死亡。其自身伤情复杂性和严重性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因素。
医方作为技术水早较高的三甲医院,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存在未能按照常规对肝脏、心脏损伤进行监测,导致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病情进展,未能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治疗的过失。其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是导致其死亡的次要因素。评估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在患者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属次要因素,考虑参与度拟20-40%。
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判决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一次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28万余元。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患者外伤后伤情严重,多发、复合、严重创伤,尤其是肝脏和心脏的挫裂伤。同时,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主要是未连续严密地观察病情、及时地采取相应的诊疗措施,鉴定意见中说明,被告未及时进行针对性检查,并尽早进行手术治疗。两方面因素综合一起导致患者死亡。鉴定意见表述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卫医发[2007]175号):心脏挫伤的基本治疗原则:心电图检查,必要时持续心电监护。休息,ICU监测;吸氧、镇痛治疗;针对心律失常、心力衰竭等对症治疗。心脏破裂的基本治疗原则:单纯血心包,无明显临床症状者,观察病情变化;手术治疗。患者入院后,医方虽然诊断心包积液但未能对心包积液的原因进行探究,尤其是患者存在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的情况下,仍未能对心脏是否存在挫伤及损伤的程度如何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如心电图、心肌酶、肌钙蛋白等检查,以致未能及时发现其心脏损伤病情转变并给予相应诊治措施,因此医方对患者的心脏损伤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
在许多医疗纠纷案例中,医方一开始对患者采取的诊疗措施(方案)可能是正确的,但随着病情的进展,如果应当转变治疗方案时医方未转变治疗方案(如手术)则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点医疗纠纷案件的代理律师应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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